核心提示
1.作为文物的“皇后之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美术作品”,所谓“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2.某项客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不代表其一定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皇后之玺”文物作为美术作品,本身已经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因此即使“皇后之玺”构成美术作品,对其的复制行为依然不违反《著作权法》,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3.以“皇后之玺”为拍摄对象的照片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更多情况下,对“皇后之玺”的摄影翻拍可能因缺乏《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仅会被认定为是“皇后之玺”原件的复制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而不构成侵权。
4.即便很难认定“皇后之玺”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针对文物的二创行为不受法律规范的规制。广大数字藏品平台针对博物馆馆藏文物进行二次创作时,务必遵守《文物保护法》之规定,认识到文物所蕴含的特殊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所生产的NFT数字藏品不能存在恶意歪曲、篡改、恶搞文物之行为,不能将文物的二创作品用于不当用途,以免伤害大众情感,违背公序良俗。
近期我国某博物馆发布了一份公告,公告指控某数字藏品平台发售的数字藏品“皇后之玺”的行为并未获得博物馆授权,属于侵权行为。随后该数字藏品发售平台亦发表了一份公告,称对于国家文物,公众皆可欣赏和合理使用,并无需特别授权,博物馆作为国家文物的管理者,无权禁止或随意限制公众对于文物的合理使用,故数字藏品平台以“皇后之玺”为原型开发数字藏品并不构成侵权。该事件引起了数字藏品领域的热烈讨论。今天飒姐团队就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梳理,简要指明文物、以文物为原型的摄影、绘画、3D建模成果的著作权归属及保护问题。
应明确区分文物、以文物原型的摄影、绘画、3D建模成果的著作权保护
在讨论著作权保护问题时,广大民众很可能对于文物、以文物为原型的摄影、绘画、3D建模成果等客体认知不清,导致对相关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认知模糊复杂,而上述客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绝不能混为一谈。
作为文物的“皇后之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但其已经超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为文物的“皇后之玺”毫无疑问具有独创性,其篆刻、外观设计也凝聚了古人的智力成果,毫无疑问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但问题在于“皇后之玺”是西汉玉器,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西汉至今已千年有余,“皇后之玺”当然早已过了著作权保护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文物局《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中关于馆藏资源著作权的规定,也以文物自身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且博物馆拥有对其处置权为前提。故博物馆主张数字藏品平台侵犯“皇后之玺”的著作权,显然于法无据。
“皇后之玺”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以“皇后之玺”为对象的摄影、绘画作品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中已对此做出规定,即博物馆对馆藏资源以摄影、录像、数字化扫描等方式进行二次创作而获得的作品具有著作权。
但问题在于,《著作权法》保护上述摄影、录像、数字化扫描等方式的二次创作所产生的客体的前提是上述客体构成“作品”。换言之,如果以文物作为原型的摄影、录像、数字化扫描等方式产生的客体因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不构成作品,则依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以“皇后之玺”作为原型的摄影、3D建模是否具有独创性就称为问题的关键。实际上,目前学界及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单纯的以文物为对象的摄影及3D建模并不具备独创性,仅能看作是原文物的复制件,无法成为独立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这其中还存在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即“皇后之玺”的形象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我们随便从互联网上均可以搜索到“皇后之玺”的样子,这种情形使得以“皇后之玺”为原型的摄影、3D建模形象构成作品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换言之,以“皇后之玺”作为原型铸造数字藏品,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
“皇后之玺”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代表可以随意以文物为原型铸造数字藏品
国家对于以文物为原型的二创作品总体上是持鼓励态度,而相应的二次创作可以获得“独创性”进而使得二创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更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传播与保护。
但应注意,对于文物的二次创作会受到《文物保护法》的规制,并不能随意“二创”。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这就要求平台在铸造发行文物数字藏品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文物所蕴含的特殊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所生产的数字藏品不能存在恶意歪曲、篡改、恶搞文物,或将文物用于不当用途,以免伤害大众情感,违反法律法规。
针对一些具有特殊历史意义、寄托特殊民族情感的文物、建筑各大数字藏品平台需警惕。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受到国家保护。
从这一角度而言,“皇后之玺”作为西汉皇权的象征,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乃至世界文明史上的重要文物,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因此在对“皇后之玺”进行二创时,一定要避免出现恶意歪曲、篡改、恶搞的情况出现,否则便会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
写在最后
就大环境而言,早在2022年4月11日中国文物交流中心召开的党委扩大会暨规范数字化藏品授权专题会上,中国文物交流中心主任就曾明确指出“要向文物本体原型数字复刻品说不,鼓励创作者基于文物内涵,设计并开发具有艺术性、独特性和稀缺性的文博数字藏品,借助新技术讲好中国故事。”此外,2022年国家文物局在北京组织召开的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上,也释放出明确信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的创新创作,以信息技术激发文物价值阐释传播。”
综上,从政策导向上看,国家鼓励以开发以文物为原型的二创作品,但正如飒姐团队之前提到的,文物作为凝固了的历史,其对于民族认同感、民族文化自信的塑造具有重大意义,或许以文物作为原型进行的二次创作,很可能并不仅仅是一个著作权保护问题,更多的是如何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问题。飒姐团队在此亦提醒广大数字藏品行业从业者,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做好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先锋,促进数字藏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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